在防止高处坠落事故中提到,从事风电机组塔筒清洗、叶片维修等高处作业,必须在风机停机状态并将叶轮锁定、做好防止吊篮摆动等措施后进行,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独立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应避免接触边缘锋利的构件,严禁对安全绳接长使用。工作地点20m直径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和通行。
在防止电力生产淹溺事故中提到,船上装卸大件物体或大型施工设备应有专门的装卸方案,严禁船舶超载。海上风电建设项目大件运输应制定海上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
在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中提到,风电、光伏新能源场站要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应急协调机制, 根据气候特征,结合森林、草场季节、环境等因素以及山火、林火、草火特点, 适时开展风电、光伏新能源场站及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并落实防范措施, 最大限度地减少山火、雷击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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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提到,开展风电场和集中式光伏电站接入系统设计之前,应完成“系统接纳风电、光伏能力研究”和“大型风电场、光伏电站输电系统设计”等新能源相关研究。风电场、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应与电网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满足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严格做好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环节的工作,严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并网运行。
在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着火事故中提到:
1、建立健全预防风力发电机组 (以下简称风机) 火灾的管理制度,严格风机内动火作业管理,定期巡视检查风机防火控制措施。
2、风电机组机舱、塔筒内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必须选用阻燃电缆,机舱至塔基电缆应采取分段阻燃措 施。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密封。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电缆孔洞和盘面缝隙应采用有效的封堵措施且涂刷电缆防火涂料。
3、严格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及机舱内环境温度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电机轴承温度报警值不超过85℃,停机温度不超过95℃。定期清理主轴下部接油盒内废油。严禁用火把或喷灯拆卸或安装轴承。
4、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定期用红外测温或使用测温贴对电缆温度进行监视,电缆损坏时及时更换阻 燃电缆。机组塔筒内电缆穿越的孔洞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5、风机机舱、塔筒内的电气设备及防雷设施的预防性试验合格,并每季度检查机组防雷接地回路的电涌保护器、接地引下线、旋转导电单元等部件是否工作可靠,连接正常。每年应测量一次防雷系统接地电阻,单机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每年检测接闪器至塔筒底部接地扁钢引雷通道电气连接性能,每一连接点的过渡电阻应不大于0.24Ω。
6、风机机舱的齿轮油及液压油系统应严密、无渗漏,应采用不易燃烧或燃点 (闪点) 高于风电机组运行最高温度的油品。法兰不得使用铸铁材料、不得使用塑料垫、橡胶垫 (含耐油橡胶垫) 和石棉纸、钢纸垫,刹车系统必须采取对火花或高温碎屑封闭隔离的措施。
7、机组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机舱内保温材料必须用阻燃材料。并应配置自动消防系统,至少包含探测器、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控制器、通信设备等,应具有智能防护、自动控制功能,并且可与风机主控系统协调联动;检修期间机舱内应配置不低于2个呼吸器用于紧急逃生;机组机舱、塔内底部及机舱下第一个平台应摆设合格消防器材;在检修作业和动火作业时,应在作业平台配备合格消防器材后方可进行作业。
8、风机机舱末端有紧急逃生孔及逃生绳悬挂点,配备紧急逃生装置,且定期检验合格,保证人员逃逸或施救安全。塔筒的醒目部位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
9、风机塔筒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开具动火作业票,作业前消除动火区域内可燃物。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摆放、 固定在塔筒外,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不得爆晒。电焊机电源应取自塔筒外,不得将电焊机放在塔筒内,严禁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作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和照明。动火结束后清理火种。
10、进入风机机舱、塔筒内,严禁带火种、严禁吸烟,不得存放易燃品。清洗、擦拭设备时,必须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
11、布置在风机内 (含塔架与机舱) 的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应布置于独立的隔离室内并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设置耐火隔板,耐火隔板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h 。塔架外独立布置的机组变压器与塔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选用干式变压器或在变压器与塔架之间增设防火墙,并且变压器与塔架之间最小间距不得低于 5m;对于贴挂在塔架外壁的机组变压器,应选用干式变压器并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12、风电机组的机舱及机舱平台底板下部、轮毂、塔架底部设备层、各类电气柜应设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风机机舱大空间灭火介质应选用新型气溶胶或超细干粉,电气控制柜、变流器柜等局部小空间应采用新型气溶胶,新型气溶胶喷口温度均应大于 200℃,且配置 的灭火介质需经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测试及认证。
13、定期对控制柜内元器件及接线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元件工作可靠, 电缆连接无松动、过热和老化现象。定期检查、清扫发电机集电环碳粉,及时更换磨损超标超限的碳刷,防止污闪及环火。定期检查并统计机组并网断路器动作次数,动作次数或使用年限达到设计 寿命的应进行更换。
14、风电机组高速轴刹车系统应采用钢质材料的防护罩,其厚度应不小于2mm 。定期对刹车时间、刹车间隙、刹车油泵的自动启动进行测试,不满足要求的禁止机组投运。定期检查刹车盘和制动钳的间隙,刹车盘厚度磨损量超过3mm时必须更换,及时清理刹车盘油污 。定期检查检查制动钳的释放灵活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防止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事故中提到:
1、新建及改扩建风电场、光伏发电站设备选型时,性能指标必须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GB 38755-2019) 要求,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并网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
2、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除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外,机端电压原则上应具有1.3倍额定电压持续500ms的高电压穿越能力。以电压耐受运行时间评价风 电机组和光伏逆变器的高电压穿越能力,满足表5-2要求。
3、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并网点的电压偏差、频率偏差、闪变、谐波/间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等电能质量指标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21)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19964-2012) 要求时,场站内的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应能正常运行。
4、风电场、光伏发电站的无功容量应按照分层分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场站在充分利用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等无功容量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电网要求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且电压无功系统调节时间小于100ms。
5、风电场、光伏发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低电压、高电压穿越能力应不低于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的穿越能力,支撑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满足低电压、高电压穿越要求。
6、风电场、光伏发电站的频率耐受能力应满足表5-3要求。
7、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配置场站监控系统,实现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的有功/无功功率和无功补偿装置的在线动态调节,并具备接受电力调度机构远程自动控制的功能。风电场、光伏发电站监控系统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集并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所需的运行信息。
8、风电场、光伏发电站一次调频功能应自动投入,技术指标满足《并网电源一次调频技术规定及试验导则》 (GB/T 40595-2021) 和当地电网的要求。当系统频率偏差超过一次调频死区值 (风电场调频死区在±0.03Hz~±0.1Hz范围内,光伏发电站调频死区在±0.02Hz~±0.06Hz范围内,具体根据电网需要确定) , 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能调节有功输出,参与电网一次调频,在核定的出力范围内响应系统频率变化。
9、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根据电网安全稳定需求配置相应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10、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电网计算分析所需的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及其升压站内主要涉网设备参数、有功与无功控制系统技术资料、并网检测报告等。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完成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及配套静止无功发生器 (SVG) 、静态无功补偿装置 (SVC) 的参数测试、一次调频、AGC投入、AVC投入等试验,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试验报告。
11、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建模及参数实测工作,并将模型和试验报告报电力调度机构。
12、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并网点电压出现跌落或骤升时,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具备电压支撑能力,动态调整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和场内无功补偿装置的无功功率,确保电容器、电抗器支路在紧急情况下能被快速正确投切,配合系统将并网点电压和机端电压快速恢复到正常范围内。
13、风电场、光伏发电站35kV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应严格按照安装图纸规定的尺寸、工艺要求制作并经电气试验合格,电缆附件的安装应实行全过程验收。投运后应定期检查电缆终端头及接头温度、放电痕迹和机械损伤等情况。
14、风电场、光伏发电站汇集线系统的单相故障应快速切除。汇集线系统应采用经电阻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不应采用不接地或经消弧柜接地方式。经电阻接地的汇集线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应能通过相应保护快速切除,同时应兼顾机组运行电压适应性要求。经消弧线圈接地的汇集线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应能可靠选线,快速切除。汇集线保护快速段定值应对线路末端故障有灵敏度,汇集线系统中的母线应配置母差保护。
15、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的单元变压器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隔离故障。单元变压器配有速动电气量保护并可作用于其高压侧断路器时,汇集线系统过流 I 段或相间距离I 段保护应增加短延时以保证选择性。
16、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控制系统参数和变流器参数设置应与电压、频率等保护协调一致。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的电压、频率保护应与安全自动装置、防孤岛装置的电压、频率等保护协调一致。
17、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内保护定值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定并经电站审核,其涉网保护定值应与电网保护定值相配合,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18、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因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电压、频率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脱网后不得自行并网,故障脱网的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须经电力调 度机构许可后并网。
19、发生故障后,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故障及相关保护动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
20、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在升压站内配置故障录波装置,启动判据应至少包括电压越限和电压突变量,记录升压站内设备在故障前10s至故障后60s的电气量数据,波形记录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21、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配备全站统一的卫星时钟 (北斗和GPS) , 并具备双网络授时功能,对场站内各种系统和设备的时钟进行统一校正。
22、当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各部件软件版本信息、涉网保护定值及关键控制技术参数更改后,需提供故障穿越能力等涉网性能一致性技术分析及说明资料。
23、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定时上传可用发电功率的短期、超短期预测,实时上传理论发电功率和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上传率和准确率 应满足电网电力电量平衡要求。
24、对于可能存在次同步振荡、超同步振荡风险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应在场站投运前开展次/超同步振荡风险研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研究结论和相关技术资料,并根据评估研究结果采取抑制、保护和监测措施。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及部分专家,根据近年来电力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2014年印发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 全〔2014〕16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版本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下简称《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电力企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有关要求在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阶段落实到位,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各项要求入脑入心。
三、地方政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有关要求。
国家能源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