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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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4、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6、“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7、“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8、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9、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0、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保证劳动者休息。
11、其工资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12、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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