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什么意思?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来源:京华在线网 | 2023-02-09 09:54:23 |

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尽管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同点,但是二者之间还存在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如前所述,保障措施是在公的贸易状态下,进口国政府针对那些始料未及的,但是的确危害本国产业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此种情况下,出口商方面并没有任何过错。反倾销措施则不然。反倾销措施是在非正常贸易状态下,为了制止非正常的贸易行为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即在出口商在进口国国内市场倾销其产品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带来实质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政府针对给本国相同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以限制进口。此种情况下出口商是有倾销产品的过错的。

(2)二者要求的损害条件不同。尽管实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都要求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损害,但是,二者要求的损害程度是不同的。首先,保障措施要求的损害仅仅是严重损害和损害的威胁,并不包括实质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而反倾销措施要求的损害包括三方面,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和实质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其次,尽管二者都要求有损害的事实,但二者要求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措施要求的严重损害的程度要比反倾销措施要求的高。保障措施要求的严重损害的程度应当理解为对一成员方国内的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并且应该是明显迫的严重损害,是足以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处于非临时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而反倾销措施所要求的只是实质损害,至于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实质损害,W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反倾销措施要求的损害条件相对比较容易满足,而要满足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要件则相对困难得多。

(3)反倾销措施只要求证明有倾销和损害的存在,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保障措施则不仅要求证明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与进口国相同产业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要求证明这种大量进口是进口成员方承担了关税减让义务之后所产生的,而且这种由于进口数量激增而遭受的严重损害必须是在承担关税减让义务时所不能预见的。也就是说,需要证明损害的后果是无法预见的。可见,保障措施对损害要件的要求更加严格,并不是说只要存在严重损害的事实,就满足保障措施对损害要件的要求。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必须是由于保障措施协议当中所规定的原因引起的。因此,一定意义上说,保障措施实施方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4)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反倾销措施是允许进口国有选择地针对某一个或多个出口国的出口商的倾销产品采取的措施,它并不要求在无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所有出口国的产品加以实施;保障措施则不然,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无歧视地针对所有某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于哪个出口国。

(5)二者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反倾销措施是以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为主;而保障措施的救济方法则有多种形式,比如进口国提高关税,对进口产品实施关税配额,或者采取数量限制等。

(6)二者实施的目的和后果不同。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抵制和防止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是为了抵消倾销给本国带来的损害,因此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事实上是进口国对出口商倾销行为的还击。而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即进口国)在实施保障措施以后一般负有向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方(即出口国)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这是因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是在公贸易状况下的产品进口数量激增所导致的对本国相关产业的损害,此时,出口商对进口数量的激增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由于保障措施必须是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所以进口国一旦实施保障措施,必然会对相同产品的所有出口商造成不同程度的贸易损害,影响所有出口国的正当利益,这对于没有过错的出口国或出口商是不公的。因此,WTO保障措施协议要求实施保障措施的各成员方应当努力在它与可能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之间,通过贸易补偿的方式维持在GATT1994项下关税减让后达成的利益衡,并且规定了有关成员方可以就该措施的实施对其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定一定的贸易补偿方式。可见,保障措施实施的后果在这一点上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后果是很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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