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的对象是什么?
1、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货物的增值额征收的并由消费者或使用单位承担的一种流转税,即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时,向消费者或使用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金与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金之差为增值税税金。
2、增值税征收的对象: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为销售价格的17%,增值税销项=销售金额X17%。
2、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 条的规定,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 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3、小规模纳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企业,征收率是4%,一种是除商业以外的,征收率是6%。
4、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购普通发票,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按其适用的征收率(4%或6%)换开;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的税额,不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